| 更新时间:2011-05-23
哈建发〔2011〕82号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在哈监理单位:
根据省、市安全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有效发挥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确保我市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监理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现场正常履行监理业务的同时,还应重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为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市工程建设工地应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监理企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对于因失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做好施工前安全准备工作。监理单位重点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三是实施重点部位监管。对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挖掘土方工程、高空和深基坑作业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进行监管,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整改。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及时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在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一是完善工作制度。针对目前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有针对性地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重点完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
二是严格履行职责。对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监理单位应将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未履行监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由于其他部门、人员干扰监理正常工作,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及项目监理押证制度
随着国家和省、市对监理市场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管理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完善,为明确相关程序,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快相关合同备案。针对目前合同备案不及时的现象,为保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以持委托监理合同(一式七份)、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发改委批件、监理人员证书、监理企业信用手册、总监理工程师信用手册及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佐证材料等有关文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市建委备案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应与合同备案同步进行,统一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制定的《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表》,备案表编号应与委托合同备案编号相同。项目监理机构备案人员应满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最低人员配备标准,相关信息可通过哈尔滨建设网进行查询。不能及时备案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于故意拖延和不进行备案的,一经发现,将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加强外地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全面贯彻市建委《关于印发外地进哈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督促监理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办理进哈备案登记手续,并凭《哈尔滨市外地监理企业进哈备案登记表》,领取中标通知书;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应在办理外地监理企业进哈手续后,方可办理委托合同备案手续。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外地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备案情况,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是否真正在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外地监理企业在哈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不进行备案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其改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应按照《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继续推行项目监理压证制度。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班子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建建〔2010〕94号)规定,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保存现场监理机构所有人员的岗位证书,并为现场监理人员换发执业卡。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可以携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执业卡,换领集中保存的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四是实行一次性备案分阶段配备监理人员制度。鉴于近几年我市建设项目呈现出施工工期长,建设量大的特点,为扶持我市监理企业的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凡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施工工期超过两年以上、具有特殊要求的监理项目,可以申请分阶段进行备案,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阶段,分阶段配备的人员必须满足最低配备标准,且与投标文件相符,监理单位可以持分阶段的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表、分阶段承诺书、建设单位保证书等有关手续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对现场监理人员与证件不符,中标监理人员不到岗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套用外埠监理企业资质,雇佣当地监理人员兼职,冲击我市监理市场等违法现象,将进行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外埠监理企业的管理机构和国家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三、进一步加强监理招投标管理
一是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9〕5号)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招标人与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等行为。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中标价不得低于国家取费标准。
二是进一步规范监理服务收费。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精神,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严禁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恶意压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监理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为代价,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抵制恶意竞争,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四、进一步加强监理市场的培育
监理工作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通过广大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辛勤劳动,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市监理企业资质较低、综合实力不强、人员不足、受外来企业冲击、收费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全面提升监理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一是鼓励监理企业提档升级。目前我市监理行业中仅有一家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满足不了我市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鼓励我市监理企业通过壮大企业规模,实行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加快促进企业提档升级。市建委将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黑建建〔2011〕21号)文件精神,根据职能积极为企业服务,为监理企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信用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委〔2011〕16号)文件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哈尔滨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信用手册使用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将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登录在信用手册和评价系统上,并根据信息公布要求,对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严格实行市场清除制度,依照市建委下发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通报,获得信用红牌或未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禁止继续从业。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项目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人员不得低于省厅配备标准,监理人员所担任的岗位专业应与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一致,且需全部持证上岗,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监理人员名单备案后,确需更改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严禁监理单位超越资质和监理人员跨单位监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理人员执业水平,各监理企业应努力培养自己的技术队伍,从物质和时间上鼓励员工报考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O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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