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时间:2011-07-14
哈建发〔2011〕1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建立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环境污染,制止盲目重复建设,优化搅拌站空间分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预拌混凝土(含砂浆,下同)搅拌站设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符合统筹规划的要求。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选址应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应选择城区周边的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且不得建立在三环路以内及松北区、呼兰利民开发区城区内。
行业管理部门本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不允许重复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原则,由行业管理部门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区域内重复建设的预审意见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房屋、土地均应有自有产权,并应按建设程序到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搅拌站的砂、石堆放场必须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厂区道路为混凝土路面,必须安装专业除尘设备及废料回收设备砂石分离机。砂石混合设备应设置在地下,传送带进行全封闭,搅拌机设置在封 闭厂房内,搅拌、混合等生产设备必须使用合格的设备,安装配套除尘设施,不允许使用无专门除尘设施的淘汰落后设备,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环评要求。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经审查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预审意见后,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同时,搅拌站不得建立在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居民生活区,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对于不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不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建立在三环路以内及松北区、呼兰利民开发区城区内以及在生态敏感、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的新建混凝土搅拌站,环保部门不进行审批。
四、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提升现代行业发展整体水平。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计能力应大于年产60万立方米,采用单机设计能力应大于3立方米的搅拌机,提升行业的整体装备水平及平均生产规模。鼓励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组建大型预拌混凝土企业集团,提高预拌混凝土行业的集中度和实力,为哈尔滨市的工程建设及应急供应提供重要的物质和技术保障。
五、本通知试用范围为哈尔滨市区(包括呼兰区、阿城区)。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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