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建房[2008]10号、黑建房[2008]12号”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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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4月29日]
 

关于对黑建房[2008]10号、黑建房[2008]12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黑建房[2008]18

 

各市(行署)、县()建设局、房产局()、开发办、拆迁办,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2008221日、27日,我厅分别制定下发了黑建房[2008]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和黑建房[2008]1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的通知。现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其修改意见如下:

      一、黑建房[2008]10号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内容为:

      1、第十七条第二款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修改为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2、第十九条省外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经省建设厅备案同意修改为省外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经省建设厅备案

      二、黑建房[2008]12号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内容为:

      取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变更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请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

 

 

 

 

OO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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