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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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12月03日]
 

 

 

哈建发〔2008194

 

在哈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黑建房〔20082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完善开发企业市场准入机制,我市将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在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初始备案和年度备案制度。省直未备案企业或新成立企业,在进入哈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前,必须到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始备案,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备案手册》(以下简称《信用备案手册》),纳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市属企业或已进行初始备案的企业,每年资质年检通过后30日内应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资质情况及上年度信用情况核验并填写《信用备案手册》,更新企业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情况。

二、实行市场准入联动管理制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初始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的,未纳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未取得《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备案手册》的,各部门实行联动,在审批各项手续前,督促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将企业、项目等情况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将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机结合,对备案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备案手册》进行年检,按年度更新评价结果,记入《信用备案手册》。各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与审批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备案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产住宅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及各项审批手续时,根据《信用备案手册》内容对开发企业建设主体资格进行审核,按照《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68号)有关信用分类管理规定执行。对存在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信用不良企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回《信用备案手册》,通报相关部门,清出市场。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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