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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在我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省直、外埠在哈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参评部门应在本部门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依据职能分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信用评价,并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网络评价数据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评价标准的设定
第四条 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参评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定期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是各参评部门对企业进行评价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加分指标包括企业获得各项表彰、认证及开发经营情况等指标。减分项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其中社会评价指标中特别设立8项一票否决指标。
第六条 《标准》中每项指标所对应的参评部门负责该项指标的评价打分工作。除一票否决指标外,每项指标均对应固定分值,一项指标对应多个参评部门的,由各参评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对指标分值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分值累加后为该指标得分。
第七条 评价指标涉及具体开发项目的,该指标按项目累加计分。同一企业不同开发项目出现指标所列情形的,按出现次数计分,累计后为该项指标得分。
第八条 加分项指标中设置企业当年度开发经营情况指标,各项经营指标分值表示此项经营指标的满分值,参评部门根据上年度统计数据确定当年度各项指标计分标准,每月对企业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数据汇总,对企业开发经营情况指标进行打分,各项指标加分达到满分后不再加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以100分为基准分,企业总分加至120分不再加分,减至0分不再减分。
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评价总分一次性降为0分。
企业出现社会评价指标中减分项情形的,按《标准》规定分值扣分,扣满60分后不再扣分。
企业出现行业评价指标中减分项情形的,按《标准》规定分值扣分,扣满40分后不再扣分。
企业出现加分项情形的,按《标准》规定分值加分,加满20分后不再加分。
各项指标计分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1位小数。企业评价总分出现小数的向上取整。
第十条 企业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划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4个信用等级。依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绿牌企业基准分减分应少于5分(含5分),蓝牌企业基准分减分应少于10分(含10分),企业基准分减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划定为下一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采取网络信息化管理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向各参评部门提供授权登录窗口及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各参评部门通过互联网登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向网络评价数据库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部门评价信用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从业人员情况,企业开发项目审批、审查、审核、备案、评审情况等方面信息;部门评价信用信息内容包括各参评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对企业的监管记录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的奖励与处罚情况以及企业缴纳各项税费、偿还银行贷款等方面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资质核定、年检备案、统计报表、信用档案、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材料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
企业开发项目审批、审查、审核、备案、评审情况由各参评部门在本部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等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
企业应按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月报、季报、年报、信用档案文件和年度审计报告等基本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法人代表、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公司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变更申请。
企业按有关规定注销资质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网络评价数据库中删除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部门评价信用信息由各参评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情况随时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涉及多个部门共同评价的信用信息,由牵头部门负责录入。
参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进行处罚或奖励、完成相应指标评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
参评部门录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时,应完整填写评价时间、评价内容、评价依据及评价结果。评价时间是指参评部门完成相应指标评价的时间;评价内容是指企业的具体行为或状态,涉及具体开发项目的,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项目进度情况;评价依据是指参评部门进行评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档案、报表、报告书等;评价结果是指参评部门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依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企业信用的加、减分情况。
第十六条 参评部门对本部门录入的信用评价信息内容可在录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或删除,系统将在信用信息录入2个工作日后进行生效处理,自动计分排名。参评部门在信息录入2个工作日后因录入错误必须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应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网上申请,说明删除原因,经核实并记入信用操作记录后,再行修改或删除。
第四章 综合评价与年度排名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年度排名,累计积分,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方式,是指各参评部门将企业信用信息随时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根据规定的指标及标准进行评价打分,评价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评价总分,划分企业信用类别。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网站随时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布企业即时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同一事项满足不同级别加分条件的,只按最高级别进行一次加分,不做重复加分。
第二十条 企业按分值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名。对分值相同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中历史累计扣分值高的排名靠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项减分记录默认存留期为1年,到期后由原评价部门提出延长存留期意见。原评价部门未提出延长存留期的,系统自动取消原扣分,并将相关记录内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依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具体修复程序如下:
(一)企业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完毕后,向录入相应记录的参评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相应参评部门在接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后,对企业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企业信用修复证明。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参评部门提交的企业信用修复证明后,经核实无误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删除相应评价信息,取消原扣分,并将相关操作记入信用操作记录。
(四)对拒报、漏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及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参评部门对其信用不予修复。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末将企业信用等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良好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综合信用实行年度排名,具体排名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底按照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企业年度综合信用预排名,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二)预排名结果公示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方面反馈信息提出排名调整意见,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评审委员会年度会议审查,确定企业最终年度排名。
(三)企业年度排名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综合信用得分累计积分,动态管理,不按照年度划分评价周期,下一年度在上一年度积分基础上继续评价。
第五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参评部门对获得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可依照《办法》建立相应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信用档案数据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记录与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联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亮红牌前警告制度。各参评部门在对企业行使一票否决权前可对企业进行警告,企业在警告期内评价总分一次性降至70分。参评部门在警告期结束后根据企业在警告期内的整改情况对企业进行相应评价,整改情况良好的由参评部门解除警告,同时取消因警告所扣分值;未完成整改的由参评部门根据《评价标准》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用信息反馈制度。各参评部门如发现企业上报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应立即向评审委员会反馈信息,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关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各项信息,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相应评价标准由参评部门进行评价及扣分。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评价打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参评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审查确定企业年度排名,协调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危害的,启动预警机制:
(一)在整改期限内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发生的;
(二)对整改拖延、敷衍塞责的;
(三)违法违规行为未全部整改,继续危害社会的;
(四)其它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启动预警机制的程序:
(一)参评部门可根据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预警申请。
(二)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向各参评部门及相关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四)各参评部门根据预警通报和有关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对违法违规企业共同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启动预警机制后,各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项目拆迁、建设、销售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拆迁、建设、销售,或停止办理相关审批、审查、审核、备案、评审等手续。
(二)启动预警机制期间不允许承揽新项目。
(三)由申请部门牵头,组织各参评部门对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四)视情况对企业资产或资金进行重点控制;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后,由申请部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解除预警,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报,解除预警。
第三十六条 企业预警期间,其总分一次性降为黄牌企业分值,为黄牌企业。预警机制解除,企业信用恢复后,企业评价总分恢复为启动预警前分值,相关预警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依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受理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论做出后1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二)评审委员会接到企业书面申诉3个工作日内指定相应部门对企业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三)被指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并向申诉企业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同时上报评审委员会。
(四)企业申诉事项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改正;企业申诉事项不成立的,维持原评价结果不变。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各参评部门录入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通报各部门,同时上报市政府。
第三十九条 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有监督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企业在《办法》实施前发生、且《办法》实施后仍在延续的行为,由参评部门限定整改期限,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按《办法》规定进行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松北区、呼兰区及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内容,其管理职能在市直有关部门的,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评价,管理职能委托或授权松北、呼兰区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由松北、呼兰区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部门依照《办法》和本细则执行,并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报送评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 县(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参照《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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