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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房地产综合品质,促进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内设立“广厦奖”。
第二条 “广厦奖”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综合性大奖。获奖项目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为宗旨,做到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质量好、工程质量优,在推进住宅产业化、“四节一环保”和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问题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为保证“广厦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广厦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中坚持以面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为主的普通商品房,同时注重有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广厦奖”评选活动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在评选全过程(包括申报、评奖、颁奖活动等)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广厦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的评选数量控制在60个左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广厦奖”,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原则上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在申报“广厦奖”时,原则上应同时办理入会手续。
2.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程序及标准规范,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一年以上,入住率和使用率不低于6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区,要注明分期区域,其配套公建项目均应建设完毕。
3.规模要求:
(1)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大城市中的住宅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中、小城市一般不小于5万平方米;村镇住宅应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
(2)商业房地产单体建筑面积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4.凡申报的住宅项目,必须经过住宅性能认定,达到国家颁布的《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1A、2A、3A级性能等级标准;保障性住宅应达到B级以上性能等级标准。
5.住户及商业用户满意度较高。住宅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住户满意率由业主委员会对住户进行调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对住户抽样调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商业用户满意度由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对商业用户进行抽样调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6.户型要求:
住宅类项目,以普通商品房和中小套型为主;保障性住宅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套型面积。
7.商业房地产项目仅限于商业公共建筑和写字楼。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1.曾经申报过“广厦奖”,经评审不合格的项目;
2.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
3.有不良诚信记录(如因拖欠工程款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及材料要求
第七条 “广厦奖”申报方式,采取地方推荐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网上自荐相结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初审同意后推荐报送“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广厦奖”应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5、附件6。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管理“广厦奖”的评选工作。
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为主成立“广厦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任主任委员,委员会其他领导成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等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任名誉主任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领导任顾问。评委会的职责是:审定评选标准与评选结果;监督管理评选工作;协调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将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评委会下设评审专家组,成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确定,负责各地推荐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下设“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广厦奖”评选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组织本辖区“广厦奖”的申报、初审及推荐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广厦奖”推荐小组,由本地区房地产业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及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有关机构的相关成员组成。推荐小组的职责是:对本地区申报“广厦奖”的项目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本地区“广厦奖”推荐项目。
推荐小组应协商确定1-2名联络员。联络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广厦奖”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审查
第十一条 “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对各地的推荐资料进行整理,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承担评委会和专家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依据“广厦奖”评价标准和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凡获得省、部级和部有关社团奖项的推荐项目,可作为“广厦奖”评选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专家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应对推荐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查或抽查。评审专家组到地方审查项目时,地方初审专家组成员及地方房地产业协会或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应派人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被推荐项目的申报资料和现场审查、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后,报评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经评委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入围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相关网站公示15天。
第十八条 对公示获奖项目入围名单提出异议的,由“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广厦奖”最终获奖项目名单由评委会主任签字发布。
第六章 公布与表彰
第二十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向荣获“广厦奖”的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授予“广厦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广厦奖”获奖项目专集》。
第七章 “广厦奖”召回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广厦奖”获奖项目的权威性,对经查实不符合“广厦奖”评选标准的获奖项目实行召回。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并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杯和获奖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1.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2.项目获奖后出现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现安全隐患的;
3.项目获奖后,有关单位或住户(用户)对项目在规划、设计及开发建设等环节有较多投诉,经核实责任在项目申报单位而未及时解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广厦奖”的申报单位不得对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直到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本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用于行业发展研究和“广厦奖”评选活动。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