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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成立开发企业:
1、申报单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预核名手续。
2、申报单位向市建委608文书室报送申办开发公司资质的请示,后附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外资企业还应附外资局核发的《投资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中应包含申请人联系方式。
3、市建委核验申报单位资格后,通知申报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到有合法执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和指定商业银行进行验资。
4、申报单位在指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指定地点。
5、市建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受理,必要时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查。
6、市建委召开工作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相关政策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讨论、认定,审核通过后报主管主任签批。
7、由市建委向省建设厅发文提请复审。
8、省建设厅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给出书面批复,核发资质证书。
9、新批开发企业在收到批复后10日内到市工商寻呼台(97315)办理群呼手续,凭群呼办理收据到市建委领取资质证书。
10、市建委将新批企业记入《企业名录》
11、新批开发企业上网(fdc.hrbcc.cn)获取企业ID号及密码。并自获得资质证书之日起每月按时上网报送统计报表。
12、新批开发企业在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后10日内到省建设厅信息中心办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申购手续。收到软件及授权书后每季度按时向市建委报送信用信息。
13、在审批过程中,市建委对于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即时通知申报单位,说明未通过理由。
二、企业晋级:
1、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应要求进行自检。
2、企业向市建委文书室(608)报送晋级申请,后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中应包含申请人联系方式。
3、市建委核定企业资格后,通知企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4、企业在指定时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指定地点。
5、市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受理。
6、市建委召开工作会议,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认定,确认达到晋级条件的报主管主任签批。
7、由市建委向省建设厅提请企业晋级。
8、省建设厅复核合格后,收回原资质证书,核发新资质证书。
三、企业年检:
1、开发企业在每年2月15日至4月1日应主动向市建委指定地点报送年检材料。(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当年通知)
2、市建委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受理。
3、市建委召开工作会议,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讨论,对确认年检合格的企业报主管主任签批。
4、由市建委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报送省建设厅复审。
5、省建设厅对年检合格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年检章。对不合格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6、市建委在公开媒体公示年检结果。
四、企业变更:
1、开发企业在进行名称、法人、注册资金、地址变更前,应先对工商营业执照相应项目进行变更。
2、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申请变更的单位向建委608室报送变更申请,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建委核定企业资格后,通知企业准备相关材料。
4、企业在指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送到指定地点。
5、市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请省建设厅进行复核。
6、省建设厅复核无误后,收回变更前资质证书,核发新资质证书。
7、企业可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同时提交变更材料。
8、企业的名称和法人不应同时变更。
五、中、省直及外地开发企业在哈备案:
(一)中、省直开发企业在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前必须进行初次备案,获得建设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初次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向市建委文书室(608)报送备案申请,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市建委认定企业资格后,通知企业准备备案材料。
3、企业在指定时限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到指定地点。
4、市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受理。
5、市建委召开工作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讨论,确认合格后报主管主任签批。
6、市建委对审批合格企业下发批复。
(二)对长期在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中、省直和外地开发企业,除进行初次备案外,每年还应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在所属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后,将所有年检材料、企业信用档案材料及年检后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在指定时限内报送到市建委指定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当年年检通知)
2、市建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受理。
3、市建委召开工作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讨论,确认合格后报主管主任签批。
4、市建委在报纸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年度备案合格企业名单。
六、市建委通知发布方式
所有通知均通过97315群呼台发布,同时在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网(fdc.hrbcc.cn)上发布。
年检及其它重要通知在当地报纸(哈尔滨日报或新晚报、生活报)上发布。
七、对未按要求进行资质就位的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资质年检及资质备案的开发企业不允许其在哈从事土地招、拍、挂及招投标等开发经营活动。
对破坏行业管理秩序,未按时进行资质年检及资质备案的开发企业,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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