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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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6日]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实施许可主体
      黑龙江省建设厅
实施许可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第十四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号)第六条:“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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