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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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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主体 |
黑龙江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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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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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经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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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时需提交的材料 |
1.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后办理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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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时限 |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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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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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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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大厦东配楼63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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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6772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