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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负责审批的事项有哪些? 答: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负责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建设安全,行政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的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颁布,1998年实施,第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颁布,2004年实施,第四十二条; 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2005年颁布实施,第五条,第六条; 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2003年颁布实施,第八条。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安全技术措施备案,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需具备怎样的条件? 答:1、已办理招投标手续; 2、已签订施工合同。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具备条件 申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需提供哪些材料及申请程序? 答: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建筑用地批准书(《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法》第八条);建筑资金银行证明(《建筑法》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在哈建设工程报建单(《建筑法》第八条);预付工程款(25%)进帐凭证及应缴财务发票或收据(《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建筑法》第八条,建筑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第五条第二款);以往工程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缴纳农民工资保障金凭证;劳保统筹收费凭证;城建收费函;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项目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国内工资承诺书;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登记(《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工长、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岗位证书(《建筑法》第八条);施工中标备案通知书(《建筑法》第八条,黑建造价(2005)2号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书(《建筑法》第八条,建筑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建筑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第五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年度投资计划(黑建经字(1994)1号第九条);招投标文件(黑建造价(2005)2号第九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黑建经字(1994)1号第九条);工程预算书及清单报价书(直接发包工程)(黑建造价(2005)2号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员的安全教育资格证书、安全员上岗证,电工、架子工(操作证及上岗证)、卷扬机、塔吊司机(操作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风险抵押金银行进帐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意外伤害保险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建设项目工程结构说明表(企业自填);地下管线会签单;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及概念股成质量监督书;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施工许可证申报表。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所需材料,申请程序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的流程是什么?涉及到哪些部门,有何权限?工作时限是多久? 答:备案流程:市建设安全站驻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齐全后受理→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缴收监督费→市建设安全站监察科到现场核查,实施监督。 部门权限:市建设安全站驻服务中心窗口—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市建设安全站监察科—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予施工。 工作时限: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流程,部门,权限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还要收费吗?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的同时要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缴纳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 收费标准:住宅按建安工作量的0.35‰ ,公企按建安工作量的0.5‰。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价联字[1998]23号文。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安全监督,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的受理单位、地点、受理时间及联系电话? 答:受理单位: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 受理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0号,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建设项目开工办公区第四工作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4529614转8286 84529615转8286 工作人员:吴玉凤。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受理,单位,地点,时间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怎样投诉? 答:在办理过程中遇到推诿、敷衍、拖延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可向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84541124。如投诉问题未能解决,可直接向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86772744/86772644。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投诉 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行政执法的依据有哪些? 答:城建安全管理,执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 77-200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0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建设安全,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执法对象是谁? 答:执法对象是在哈尔滨市范围内与建设安全相关的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房屋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建筑设计企业、特种设备安拆企业等及其从业人员等。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建设安全,执法对象 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行政执法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违法行为是指在建筑生产活动及企业日常管理活动中,企业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活动及行为,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据改隐患及事故处理等。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建设安全,违法行为 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 答: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行使建设安全行政执法权。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建设安全,执法主体 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行政执法程序? 答:1、对施工现场行政执法程序:监察科监察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出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及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监察科监察员在整改期限内复查,各方责任主体消除隐患后向监察科反馈整改结果,否则责令立即停工,约谈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各责任主体负责人→对存在问题隐患进行调查取证→监察科立案前向站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站班子会讨论决定→立卷并当事人签字盖章→站领导批示→呈报建委法规处→报委领导审批→对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2、对施工企业行政执法程序:每年或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监察科、综合科、企管科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约谈企业负责人→对存在问题隐患进行调查取证→监察科立案前向站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站班子会讨论决定→立卷并当事人签字盖章→站领导批示→呈报建委法规处→报委领导审批→建议省建设厅收回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施行。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建设安全,执法程序 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的执法内容是什么? 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6、未办理安全措施审查手续; (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7)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8)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9)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1)工程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2)工程监理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未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未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13)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14)工程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5)工程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未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 (16)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的; (17)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18)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9)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行业; (22)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3)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24)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25)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26)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设专人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没有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27)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未设专人管理,未分类存放,未设置明显标志; (28)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未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9)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0)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31)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32)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33)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3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37)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8)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3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0)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41)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42)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4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44)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和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45)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4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7)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48)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50)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5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5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6)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5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8)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0)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6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63)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64)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许可证; (65)未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6)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67)施工单位未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68)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未设置专人管理; (69)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70)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的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7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负责的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不及时、不完整; (72)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不符合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未采用TN-S保护系统,并且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73)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不符合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要求; (74)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外,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 (75)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洞口、临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76)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悬空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 (77)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脚手架架体基础未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不符合标准; (78)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79)冬季施工时,施工单位未编制专项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 (80)冬季施工时,作业前未将施工机械以及作业面上的冰雪及时清理; (81)冬季施工时,宿舍、办公室室内温度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未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未设专人负责管理; (82)冬季施工时,施工单位未给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83)冬季施工时,土方开挖工程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84)冬季施工时,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未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 (85)冬季施工时,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未分类存放,设置专人管理; (86)施工单位未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未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低于一点八米,封闭不连续、有缺损、无效;施工现场未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且未设置标识; (87)施工现场宿舍不符合要求,室内净高低于二点五米,每间居住人员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少于二平方米,没有单人单床、且通风不好; (88)施工现场食堂未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未设专人负责管理; (89)施工现场食堂炊事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并未穿戴工作服、帽; (90)施工现场食堂墙壁、炉台未粘贴瓷砖,地面未铺设地砖,并配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 (91)施工现场食堂炊事用具未定期进行消毒,菜板未生熟分开,并且未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 (92)施工现场食堂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质的果蔬用于从业人员饮食; (93)施工现场食堂厨房兼作储藏室使用; (9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9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9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9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9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9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10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0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 (10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的; (104)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10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10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10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10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109)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1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11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1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114)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建设安全,执法内容 被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或个人,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答:1、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处(室):安全站,联系电话:84834668 【关键词】建设安全,行政处罚,法律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