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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建安字〔2008〕14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施工、监理单位:
2008年8月24日,利民开发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住宅9#楼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倾覆事故。事故原因初步认定为塔吊底座斜支撑与标准节固定端发生松动,导致标准节与基础十字梁焊口开裂造成倒塔。为汲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立即组织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有在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开展自检自查。对底座为斜支撑塔吊,检查其斜支撑与标准节固定端是否松动、标准节与基础十字梁连接是否牢固;非斜支撑塔吊检查基础节与地梁连接端、焊口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存在隐患的,坚决停止使用。
对拟进场安装的起重设备,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对整机进行查验并记录,查验不合格的禁止安装。
加强对施工现场在用起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各安装单位在起重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现架体各种连接端、焊口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给施工、监理单位,并暂停安装作业,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安装。
三、各监理单位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起重设备自检自查,并对查出的隐患跟踪整改;对拟安装设备,核查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前的查验记录,查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安装。
四、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巡查力度,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检自查或者及施工现场存在其它建筑起重机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建设部令第166号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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