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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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6月18日]
 


    一、《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的时间?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是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城市信用、依法交易的建筑市场的形成,必将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二、《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具有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辐射效应强等特点,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已达7%以上,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需通过建筑业才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未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并接纳了农村近1/3的富余劳动力,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十分必要。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区域既包括哈尔滨市城区8个市辖区及郊区,还包括哈尔滨市所属县(市)行政区。适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设(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人员,又包括从事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委托的事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的内容为建筑市场活动。
    四、《规定》中所称“建筑市场”的含义是什么?
    本规定对“建筑市场”界定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自建、开发)、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还有诸如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电梯、锅炉等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同时还有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装修活动。这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居住区庭院设施也应当作为房屋建筑工程来管理,居住区庭院设施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的配套工程,如果不能及时建成交付使用,就会严重影响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五、《规定》中规定的工程建设原则是什么?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进行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在以上每个程序内又包括若干子程序,如《建筑法》规定的施工许可程序等。这些程序,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都是必须严格遵守的。
    六、《规定》中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
    具体条文见《规定》第十条。
    关于(一)项已经按照规定交齐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的规定,是指按照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保障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等,缴纳这些费用是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必要条件,不能按期缴纳这些费用,就难以真正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关于(二)项到位资金比例的规定,是根据工程工期、进度对资金的需求情况规定的。关于(三)项预付工程款的规定,是保证建设单位资金支付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材料准备的重要措施,否则,工程刚开始施工单位就垫款施工,为下一步工程顺利进行埋下患。关于(四)项不拖欠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的规定,是根据国家关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因为如果不能如期支付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就不能认定建设单位具有新建工程资金支付能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不能颁发新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资金到位证明,《规定》实施前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机构出具证明的方式,对出具证明后抽逃资金行为没有有效监管,资金到位证明没有起到保证资金到位的作用,《规定》施行后,将对资金到位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起到保证工程建设期间资金满足需要的作用,如采取建设期资金保证书、建设期资金使用保函等方式,总之,不能使资金到位证明形同虚设。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四)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同;(七)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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