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施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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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6月26日]
 

哈建发〔2008106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地下设施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种类越来越多,产权归属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建设标准和管理程序各有不同,工程建设缺乏统一管理,城市道路检查井下沉、破损现象时有发生,对城市交通产生了消极影响,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建设对我市交通的影响,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迎接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在我市召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

二、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市区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新建、扩建、改造、维护工程,在办理市政和公安交通审批手续后,由产权(建设)单位到市建委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各类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本体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本行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应当严格执行本行业的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四、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上道路的各类检查井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各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统一采用钢筋砼结构,检查井的井基、井身、井圈、井盖的构造,应当满足《检查井设计与施工标准图集》(HDBT2004001)和《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路桥重点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哈建发〔2008〕第18号)的基本要求。

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需对原有检查井进行结构改造时,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出检查井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报市建委备案后,由检查井产权归属部门负责实施。

六、城市既有道路检查井的各产权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对所属各检查井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检查井,立即组织改造,改造工作限2008930日前完成,改造计划应于开工15日前报市建委备案。

七、城市道路检查井的建设、改造资金由其产权单位承担。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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