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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建发〔2008〕126号
在哈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二OO七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上报资质信息工作的通知》(黑建设〔2007〕第42号)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规定,为进一步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经我委对在哈勘察设计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审。2008年7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印发了《关于取消四十四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公告》(第63号)和《关于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信息工作中达标单位的公告》(第64号),决定依法取消23家在哈尔滨市工商注册单位设计资质。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公告》要求,决定停止被取消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设计业务,收回资质证书和出图专用章。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取得新资质前不得承揽设计任务,并于8月5日前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出图专用章交送市建委勘察设计处。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资质和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增强法制观念和质量责任意识,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取消四十四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公告
2.关于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上报资质信息工作中达标单位的公告(详情请查询黑龙江建设网www.hijjs.gov.cn)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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