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委托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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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6月26日]
 

哈建发〔200894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总第3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将现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行使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行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处罚范围

(一)建设单位违反《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的;

(二)总承包单位违反《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建委行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一)上述行政处罚权委托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不再行使由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行政处罚的指导,与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共同作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三)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日常监察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出示已备案的施工合同文本,要求总承包单位出示已备案的分包合同文本,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能提供的,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应当责令限期补办,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并将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以联系单的形式,告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四)违法单位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告知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OO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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