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刘海生副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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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年10月02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1996~2010年建筑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总承包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进步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进步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情况。 (二)企业在正式接受施工图后,征得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而采用能使企业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进行的设计变更情况。 (三)企业采取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原料材、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情况。 (四)企业现代化管理办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情况。 (五)能够解决质量通病,缩短施工周期和提高工程质量及劳动生产率的技术方案情况。 (六)企业的技术发明、专利及收集整理的有经济效益和使用效果的技术信息、情报情况。 (七)其他能降低成本、节约材料和减少能源消耗且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及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等情况。 建筑业企业年度技术进步考核具体指标(详情请点击“相关链接”) 第五条 市建委成立专家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按年度对市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厅进行终审考核。 第六条 考核总体评价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完成十项考核指标为优秀;完成十项考核指标中七项以上(含七项)为达标;完成十项考核指标六项以下(含六项)为不达标。 第七条 市属企业按标准建立了技术进步体系后,由企业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报送有效材料。经市建委审查后,提交考核委员会,在一个月内给予考核认定发证。各县(市)所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建委。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技术进步领导小组,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编制企业技术进步的长远规划和以技术进步指标为核心的年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建立健全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形成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 第九条 企业应加大技术进步资金投入,加强与社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联合和协作,增强研发和检(试)验能力。 第十条 企业应注重技术创新和开发高水平、高效益、高附加值的建筑产品,全面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的技术进步考核制度,将技术进步指标层层分解,纳入企业内部管理目标,应与质量、安全、经济等硬性指标一同列为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新技术推行应用和工法撰写制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技术进步奖励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技术进步考核认定的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年检和升级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技术进步体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参加其他个人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每两年在全市开展一次技术进步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将从市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中择优上报省建设厅参评省级新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市级金牌或省级金、银牌企业在投招标活动中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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