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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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6月26日]
 

哈建发〔2008107

 

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黑龙江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DB23/T1269-2008)和《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3/T1270-2008)自200861日实施。为宣传、贯彻执行这两个《标准》,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人员水平和设计文件质量,在建筑设计和审查阶段严格把好节能关,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人员岗位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

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和从事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的设计、审查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国家、省、市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

2.《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等技术规范;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及应用;

4.建筑节能设计方法及软件应用。

三、时间和地点

拟定于6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培训工作,提高节能意识,组织好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切实提高节能设计质量和水平。

2.凡在我市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的《建筑节能岗位培训证书》,将是今后工程设计质量检查和资质年检的重要内容。

3.各单位请于620日前将培训人员回执单(见附件)报市建委勘察设计处。

联系电话:86772631   传真:86772731

 

附件:哈尔滨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人员岗位培训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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