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黑建设〔2008〕33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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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7月15日]
 

哈建发〔2008118

 

 

各有关设计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设〔2008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在省建设厅要求时限前5日报送到市建委。

联系人:赵凯,联系电话:86772731

 

 

OO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设[2008]33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按[2008]3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凡具有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的换证申报材料应在720日前报送到省建设厅;具有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换证申报材料应在820日前报送到省建设厅。以保证我省配合国家集中换证的工作安排。

三、换证申报材料要求严格按[2008]34号文件执行。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企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的核实工作,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要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字,随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对于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申报材料出具由各地市建设主管科(处)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文件,即可上报省建设厅。

四、对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企业,凡初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将由我厅上报建设部受理。对于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乙级资质的企业,将由我厅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新分级标准要求的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将由我厅上报建设部备案。企业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90日(201011日前)重新申请换证。

五、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这一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确保通知到每一家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确保我省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 下载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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