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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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7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合法性,预防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建委拟制定本适用规则。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请于20087 3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修改意见或建议返给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网址:http://www.hrbcc.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邮编:150021

传真:86772734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市建委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合法性,预防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二条  市建委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建委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市建委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委执法处室和执法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作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委执法处室和执法单位应当归纳本单位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为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委执法处室和执法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实施标准。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罚款限额。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类比制度。委执法处室和执法单位应当对按照行政处罚基准作出的处罚案件进行总结归纳,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归纳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对树立典型案例后发生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况与典型案例相当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等方面与典型案例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适用典型案例类比制度,不妨碍委执法处室和执法单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十七条  委执法处室和执法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在报送委法制机构审核时对涉及从轻或从重的处罚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委执法处室和执法单位对其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委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委法制机构认为委执法处室和执法单位所建议的处罚幅度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幅度。

第十九条 委执法处室和执法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二十条  委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本委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委有关机构依据市建委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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