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拘留所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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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7月23日]
 

黑建设[2008] 38号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拘留所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拘留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时转发到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批准发布《拘留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5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拘留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拘留所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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