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建发〔2007〕92号 在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开发)及施工单位: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动态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人员执业行为,建立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行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在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发布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不得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 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执业人员情况、承揽任务情况、成果文件完成情况及档案备案情况等内容。 信用档案一式两份,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保存一份,并按月进行交换。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于每年12月份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下一年度信用档案,并如实填报企业及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揽任务及出具成果文件后,要及时在信用档案中填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任务的委托方和被审核方应在咨询工作结束后,客观公正地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行计价标准和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在信用档案中填写评价意见。 第七条 信用档案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月将本企业上月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市造价管理机构每年12月份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信用档案年度备案。 第八条 在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记录分为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由市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在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 下列行为,作为良好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计价规则; 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形式规范、内容翔实、数据准确; 3.合理地大幅度降低项目投资或工程造价;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执业人员荣获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表彰奖励。 下列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4.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信用手册备案; 5.以给予回扣或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6.在履行造价咨询任务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 7.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提供虚假报告; 8.企业或执业人员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 9.执业人员不具备相应岗位资格; 10.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虚报、瞒报、漏报承揽任务情况; 11.未按规定时间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金、组织形式、企业股权、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在信用档案中填报变更信息。 变更导致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暂停在哈从业资格;信用档案年度备案时,仍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取消其在哈从业资格,报请资质颁发部门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揽任务时,应主动向委托方出示企业本年度信用档案,委托方如发现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信用档案备案的,可视为其不具备在哈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信用档案实行终身制和公开制。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定期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哈尔滨建设网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在受理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及发布工作准确无误,符合规定程序。对于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