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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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2月28日]
 

哈尔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管理办法
 
 
  为推进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加强我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水平,依据《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确定、审批、考核;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助资金审批、发放及管理工作。
   一、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以巩固、发扬、提高学科(专业)优势,在教学、科研、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言传身教,明确梯队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的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为核心,以学科(专业)为依托,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医疗、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等工作的科研群体。
  二、学科(专业)设置的范围
  (一)在市属范围内,凡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各级各类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梯队。
  (二)市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文化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卫生医疗等单位学科(专业)设置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所规定的学科(专业)执行。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学科(专业)设置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所规定的学科(专业)或结合本企业生产、 科研实际,选定有较好基础,在国内、省内处于领先地位,与我市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学科(专业)。
  (四)在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和生产实践中,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有稳定的学科(专业)方向和科研群体也可设立梯队。
  三、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层次
哈尔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层次分为省级、市级重点、市级、区县市(委办局)级四个层次。
  四、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立的条件
  (一)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1、设立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以学科(专业)为依托,有稳定明确的科研方向,以学科(专业)带头人为组织核心,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等工作的科研群体。
  2、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由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和第三梯队人员组成。学科带头人为1人,后备带头人为1人,第三梯队人员为2人以上。
  (二)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除必须具备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学科(专业)科研方向必须与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特别是与我市的重点工程、支柱产业、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方面紧密结合。
  2、申报的学科(专业)应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学科(专业)。
  3、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在省内以至国内外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基础理论雄厚,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强,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前沿动态,科研成果突出,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方面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三)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申报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除必须具备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条件外,还须符合《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细则》(黑人发[2003]17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五、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组成人员条件
  (一)学科(专业)带头人
  学科(专业)带头人应是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在某一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基础理论雄厚,知识面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业绩突出,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能够把握科研发展方向,有较强的科研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善于出思想、出题目,能及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二)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
  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科研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攻关能力,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学术和专业水平较高,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能在一定的培养时期成为本学科(专业)带头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三)第三梯队人员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素质好,学术思想活跃,基础理论扎实,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经过培养提高后,能在一定的培养时期成为本学科(专业)的骨干。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审批程序和呈报材料要求
  (一)审批程序
  1、学科(专业) 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产生应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院校、企业在征求本学科(专业)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主管部门同意后,呈报到市人事局,经审查考核合格后,按管理权限,符合市级学科(专业)条件的由市人事局审批,符合区县(市)、委办局学科(专业)条件的由各区县(市)、委办局人事部门审批。
  2、市级重点学科(专业) 带头人梯队在市级学科(专业) 带头人梯队范围内选拔,在考核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确定。
  3、省级学科(专业) 带头人梯队在市级重点学科(专业) 带头人梯队中选拔和推荐。
  (二) 呈报材料
  1、填写《哈尔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审批表》或《哈尔滨市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审批表》3份;
  2、综合推荐报告1份。由各区、县(市)、各单位、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报告,说明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产生的过程,申报理由;本学科(专业)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等整体工作情况;学科(专业)今后发展方向,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措施等等。
  3、提供反映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科研成果的佐证材料。
  五、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管理
  (一)我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其日常工作由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主要内容:梯队开展科研、教学和生产等整体情况,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科研、工作、思想情况,考核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人事局。
  (二)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实行动态管理。对市级以上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情况,每两年评估一次,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1、评估内容:学科(专业) 带头人梯队建设的管理与规划、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情况,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科研成果、学术地位及梯队的整体情况。 
  2、评估办法:单位先进行自我评估,然后组织同行专家论证,形成评估报告,由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最后由市人事局进行检查和验收。
  3、评估结果处理: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对符合学科(专业) 带头人梯队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业绩不突出,无科研成果或科研成果不突出,以及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方面存在问题的予以调整。
  (三)市人事局不定期检查市级以上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格、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资格及有关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2、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带头人退休、调离、辞职、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岗而又无人接替带头人工作的;
  4、后备带头人调离、辞职后无后备带头人的;
  5、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违法、违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情况,各单位要及时申报,超过三个月不申报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格并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四)建立市人事局与市级以上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广泛联系制度。市级以上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主要人事变动、开展重大活动、人员受奖、职称(务)晋升等,要及时联系、报告,以便及时掌握梯队各项动态,并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五) 市级以上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在晋职、晋级、评优、奖励、申报课题和项目等方面优先;市里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梯队骨干到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进修提高。
  (六)被确定为市级和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市里将颁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证书,对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市里利用人才发展基金,每年给予一定的资助,用于开展科研工作,购置科研资料、科研设备,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及出版科研著作。
  (七)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助资金由市人事局下拨至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立单位,所在单位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八)获得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助资金的单位每年
要上报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事局。
  (九) 对弄虚作假,骗取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助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者,一经查实,将追回下拨的全部资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十)各区、县(市)、开发区、委办局级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和有关优惠政策,由各地、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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