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出台棚改强制拆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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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9日]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拆迁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的严肃性,齐市出台了城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的规定(试行)。
    规定指出,各区人民政府是受市政府的委托,在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工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拆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强制拆迁申请。拆迁人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以及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等。各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前,将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并要对确认的案件报市棚户区领导小组备案。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区人民政府还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将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此外,规定还明确,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建筑的,由区政府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同时被强制拆迁的当事人,不再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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