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体系从城乡分治到城乡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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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8月17日]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意味着我国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原有规划管理制度被打破,进入了城乡统筹规划的新时代。
  我国过去一直是城乡二元结构,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分别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曾表示,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却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变化。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其规划管理前后要适用两部不同的法律法规,难以协调,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现在的《城乡规划法》不仅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而且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其中,形成了统一的规划体系,纳入一体化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规划体系的内容也进一步充实。过去的《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该包括的内容,而《城乡规划法》不仅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该包括的内容作了界定,而且明确提出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007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年至2020年)》,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城乡总体规划,它开启了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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