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节能须严格验收 新建机关办公建筑成监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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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4月29日]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监管,黑龙江省建设部门日前出台文件要求,新建机关办公建筑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文件规定,全省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在200861日以后开工或竣工的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有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项目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情况以及监督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推进检测水平的提高。

此外,对于在61日以后开工或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也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验收,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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