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和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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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年04月03日]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须知

一、申请
凡外埠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其代理销售单位应向市墙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备案申请表和须知,并按申请表和须知要求,填写申请表、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代理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申请之日计一年内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

(五)新产品应提供产品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产品生产设备和出厂检验器具设备一览表,应包括:设备(仪器)名称、型号、产地、出厂年份等;
(八)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应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授予部门和时间等。
报送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散页报送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和受理
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申报材料齐全无误后,开具备案受理回执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发证
市墙改节能办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产品颁发《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申请企业取证时应按备案产品的数量交纳报刊公布的费用。
四、公布
发证后,市墙改节能办将获得备案证书的产品名单在哈尔滨墙改节能网及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管理
市墙改办定期对获得备案资格产品的销售和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应用现场的随机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将公布取消备案资格产品的目录。
代理销售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接受管理,按期如实报送有关统计材料。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须知

一、申请
凡在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中应用的列入确认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市墙改办提出申请,领取确认申请表和须知,并按申请表和须知要求填写申请表、报送如下材料:
(一)确认申请表(按填表须知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申请之日计一年内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

(五)新产品应提供产品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产品生产设备和出厂检验器具设备一览表,应包括:设备(仪器)名称、型号、产地、出厂年份等;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应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授予部门和时间等。
报送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散页报送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和受理
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申报材料齐全无误后,开具确认受理回执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现场核查
在开具受理回执书后,市墙改节能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确认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确认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将不予确认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发证
经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确认条件的产品,由市墙改节能办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证书》,申请企业取证时应按确认产品的数量交纳报刊公布的费用。
五、公布
市墙改节能办在发证后,将获得确认证书的企业和产品在哈尔滨墙改节能网及新闻媒体上公布。
六、管理
市墙改办对产品质量进行生产、应用现场的随机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确认资格并将公布取消确认资格的企业和产品目录。
市墙改办定期对获得确认资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接受管理,按期如实报送有关统计材料。产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变更的,须重新确认;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场所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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