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设局文件
哈建发【2002】49号
哈尔滨市建设局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科研单位: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提高能源利用率,扭转居
住建筑采暖能耗大、室内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根据建设部《民
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和省建设厅《民
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黑建科字[2000]第12
号),现就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是指利用新技术手段,改善民用建筑的屋面、
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和供热系统,使其达到节约能
源和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的目的。
二、市墙改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管理、组织、
协调及建筑节能建设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凡在2002年6月1日以后报审施工图的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居住建筑、旅游旅馆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都应达到规定
的建筑节能标准。工程建设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凡
按规定应实施建筑节能的建设项目而未实施建筑节能的,不予签
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
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工程竣工备案。同时,鼓励支持对在建和已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四、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委托工程
设计、施工和监理。未按规定实行建筑节能的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处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
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情况说明。
五、设计单位必须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总说明中应单
独有节能设计说明及热功计算表, 节能部分应做出节能设计详
图,同时应在施工图首页及建筑节能设计图纸上加盖“节能建筑
设计专用章”。凡未按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不得出图。违
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将建筑节能设计做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报告中要将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情况
如实注明。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建筑节能标
准和相关节能技术知识。 I
七、施工、监理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和相关节能技术知识,严格按照审查后的建筑节能施工图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违者将按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建筑节能应遵循以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省建设厅《民用建
筑节能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黑建科字[2000]第12号),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95和《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J85-2001,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哈尔滨地区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九、建筑节能是居住建筑采用各种类型采暖方式的先决条件
和基础。各有关部门、科研、设计单位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
理和研究,积极研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要加快建筑节能新技
术的推广和应用,使建筑节能在材料和工艺上有新的突破,形成
多种类型的建筑节能体系,满足我市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的需要。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