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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信访接待工作公开、公正、规范,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接待,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信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合理、合法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三、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公开接待时间和地点、公开联系电话、公开处理程序。信访接待大厅应当设意见簿,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信访人的监督。 四、信访人对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待过程中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当面指出,信访工作接待人员应当虚心听取。信访人对信访接待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主管部门提出。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批评、意见,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应核实情况,对确属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应视情节,分别采取自我剖析、赔礼道歉、纪律 处分等处罚措施。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七、接受新闻媒体、宣传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对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反映出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