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审批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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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年08月24日]
 

 

为依法加强保密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特对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审批依据和时限                             

1、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保发[1994]17号)

3)《(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国保发[1995]12号)

2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二、申办

1、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或物品。

1)自行携带出境的属于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据《规定》第八条)。

2、由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1)出境人所在单位意见:说明携带国家秘密出境原因、涉密载体的密级,审查是否同意携带出境等内容,并由所在单位或其隶属上级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

2)原制发文主管机关意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要由原制发文机关批准、领导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依据《规定》第八条)。

三、受理

在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情况下,

督查处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填写受理单,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 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知申办人。

四、审核

在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下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五、复审

督查处处长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六、告知

1、及时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5、对批准件,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6、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权利和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办人,申办人签收后,签收单和申办材料复印件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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