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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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2月18日]
 

黑龙江省农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泥草

房改造步伐,切实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建设节能、省

地、经济、环保型住房,省政府决定设立农房改造补助资金(以

下简称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

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农

房改造和建设节能住房试点项目补助。市、县匹配的补助资金

与省级补助资金打捆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以改造农村泥草房和危房.  建设节能、

省地、经济、环保型住房为补助重点。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自愿性原则。补助项目所在村屯及农户必须具有较

强的改造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  且农户对确定的补助项

目愿意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节能

住房。

    ()渐进性原则。农房改造和建设节能住房工作采取“先

点后面”的步骤进行。补助资金主要向试点村倾斜-

()激励性原则。农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  以各市

级财政补助为辅。建立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正向 激励机制;省对示范县给予重点支持。

 ()规范性原则。补助项目所在市县须编制总体建设规划:补助项目所在村屯也要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编制总

体规划及建设规划。没有编制建设规划的市县不予安排农房改造补助资金。

 (五)透明性原则。补助项目实行公示制;确定的补助项

目应当在所在村屯进行公示,  公示期(5)内对补助项目署

名提出异议的.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补助项目资格。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主要是居住泥草房(其中危房优先)

中低收入,且有改造泥草房愿望和 定的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民。

    第六条 补助标准和范围

(一)对每户农房改造的农民补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补助资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直接补助到农户。

 (二)对使用工业、农业废弃物等,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和推广新型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优先绐予补助。

(三)对征集节能、省地、环保型适用住房设计方案及图

册等费用给于补助: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项目预算下达,补助项目由市县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筛选,于每年4月底前分别

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后,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由省财政厅下达项

目预算。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项目材料

 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所在村屯总体规划及建设规划:节能住

 房设计图纸:市县农村指导农房建设实施方案;采用建筑材料

 情况;试点村屯、户名册;市、县匹配资金承诺意见等。

    第九条  补助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建设厅负责编制项

 目计划和预算、项目方案审核、检查和推广;省财政厅负责审

 核并下达预算,会同省建设厅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十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施

  工和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农户签订项目建设协议和“明

  白卡”,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乡镇政府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不得从补助

  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违反上述的,一经发现,将通报全省,

  并追回违规资金,  以后不再安排补助项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予以

  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 住房 改造 资金 办法 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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