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办的收费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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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07月31日]
 

收费办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答:收费办负责收取三项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墙改基金。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14号)的规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和其他规定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1号)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是根据《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39号)规定收取;

(三)墙改基金是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143号)的规定收取。

经办处(室):收费办,联系电话:84536134

【关键词】城建,收费,依据

 

城建有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城市建成区、城郊结合部、城市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呼兰区等行政区的划分而有所区别。

1、城市建成区。划分:东起阿什河堤线-东化工路-规划东化工路-哈城路-电碳路,南与规划三环路相接至老机场路交点,沿老机场路至规划四环路交点,西沿规划四环路至松花江交点,北为松花江南岸沿线所围成的区域;哈尔滨市高科技开发区(含平房开发区)。

此区域内住宅每平方米征收130元(含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公建及其他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征收115元(不含燃气设施15元)。

2、城郊结合部。划分:以规划四环路所围面积扣除建成区和松北松浦分区后的区域。

此区域内按每平方米85元征收、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按相应专项配套设施收费标准收取,即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电力配套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配套一项,收取一项,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分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后再行收取。

城郊结合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按照城市郊区对待。

3、城市郊区。划分:哈尔滨市规划区中扣除建成区、城郊结合部、开发区、松北区和呼兰区后的区域。

此区域内暂不收取配套费。

4、平房区。划分:哈五路以西,何家沟以北,京哈高速路以东,平房开发区以南所围区域。

此区域按每平方米征收95元(含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燃气设施15元、电力配套设施15元)。

5、松北区。松北镇范围内区域,包括前进分区和太阳岛风景东区、中区及在开发建设的西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含城市建设电力设施配套15元,燃气设施15元)征收,公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征收(不含燃气设施15元);松浦镇范围内区域和松北区工业园区区域按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征收;其他区域不具备城市配套设施条件的暂不征收配套费。

6、呼兰区。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呼兰县城市基础设施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06号)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自行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费;如不配建人防工程,按人防办核定的金额交纳人防费。

(三)墙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8元。使用新型墙体的,经墙改部门鉴定后,先征后返。

经办处(室):收费办,联系电话:84536134

【关键词】城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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